事项名称 |
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、审核 |
事项类别 |
行政审批(非许可类) |
设定依据 |
《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、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》(京建法〔2011〕25号) |
实施机关 |
mobile288-365或者有些部分还需要市建委实施 |
收费依据及标准 |
不收费 |
受理方式/地点 |
受理方式:接收街道办事处(乡镇政府)提交的申请家庭相关材料 地址:大兴区兴政街29号 |
办理时限 |
区县复审10个工作日 |
办理科室/办理电话 |
大兴区住房保障事务中心/010-69261156/2646 |
申请材料 |
1.按要求填写的《北京市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情况核定表》(一式两份); 2.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(正反面印在一张纸上); 3.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口簿,(首页、本人页、变更页印在同一纸张上,正面是首页和本人页,背面是变更页); 4.外省市在京工作人员提供本市公安机关出具的同期暂住证明; 5.已婚家庭成员的婚姻状况证明,离异的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; 6.申请家庭成员承租公房的《公房租赁合同》,或名下住房的《房屋所有权证》等住房证明; 7.夫妇双方一方户口不在申请所在地的,需提供其户口所在地的住房证明; 8.家庭成员工作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,离退休人员需提供由管理部门出具的领取离退休费的有关凭证,失业人员需提供由管理部门出具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、标准的证明; 9.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提供的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缴存人《住房公积金缴存个人信息》,或受托银行经办网点为缴存人打印并加盖“住房公积金结息对账专用章”的《住房公积金查询书》、《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明细》、“住房公积金对帐簿”; 10.原住房已经拆迁的,需提供拆迁补偿协议; 11.申请家庭成员有重残人员的,需提供本市区(县)残联出具的重残证明; 12.申请家庭成员中有患大病的,需提供本市区(县)级医疗机构出具的大病诊断证明; 13.劳模家庭需提供市总工会出具的省部级劳动模范证明; 14.成年孤儿提供本市民政部门出具的成年孤儿安置证明; 15.申请廉租补贴资格的家庭,需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、低收入证明,无民政部门核发的相关证明的,由低收入家庭成员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(乡镇政府)出具收入证明。 16.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。 (上述材料需提供原件检验,留存复印件一式两份,采用A4纸可正反面复印) |
审批流程 |
见流程图 |
有效时限 |
合同规定期限或者其他确定期限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