各建设(开发)单位:
根据《关于印发(北京市实施财政部、国家发展改革委<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>细则)的通知》(京财经二〔2009〕82号),自 2009年3月25日起,执行新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、清算办法,现将有关事项告之如下:
一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
在市建委申办施工许可手续的本市新建、扩建、改建的建设工程,按照规划审批确定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,由建设单位在工程申办施工许可手续前,凭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》办理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手续。
二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清算
1、清算申请时间及地点
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缴纳单位,在主体结构竣工,墙体砌筑完毕但未抹灰前,向区建委建材办提出清算申请。
2、清算申请材料
1)缴款原始票据:《北京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》(第四联原件及复印件);(2007年6月30日前缴款的按照原规定提供《一般缴款书》复印件和《北京市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缴费申报表》第二联原件);(一式两份)
2)建筑设计说明书(施工图“设计总说明”原件或复印件);
3)招投标预算书(复印件);
4)购买新型墙体材料凭证(原件和复印件);
5)《北京市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情况与节能建筑情况核验表》书面一式二份(可从北京建设网http://www.bjjs.gov.cn或大兴区住建委网下载),要求表格填报完整,并加盖公章。
三、注意事项:
1、请在《北京市新型墙体材料使用及节能建筑情况核验表》中写明联系人及电话。
2、为保证返退资金准确拨付到您公司的帐号,特别请您核实您单位的银行帐号是否变更。如发生变更,须另提供您公司出具的《帐号变更证明》,并加盖单位公章和财务章。
3、建设工程使用的新型墙体材料需符合《北京市实施财政部、国家发展改革委〈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〉细则》中附1《北京市新型墙体材料目录》。
4、对于在工程中使用了国家和北京市限制和禁止使用墙体材料产品的,不予办理清算手续。
5、对于墙体已抹灰,造成现场核实困难的,按照所提供的资料,清算额最多不超过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预缴额的50%。
6、《关于印发(北京市实施财政部、国家发展改革委<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>细则)的通知》(京财经二〔2009〕82号),可从北京建设网http://www.bjjs.gov.cn下载、查看。
7、2009年3月25日之前交费的建设工程,清算按老办法执行,但自2008年1月1日起,北京市第五批限制、禁止产品不能作为北京市新型墙体材料。
大兴区住建委建材办
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二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