北京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、清算申报注意事项
来源:区住建委网站日期:2016-08-31

各建设(开发)单位:

根据《关于印发(北京市实施财政部、国家发展改革委<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>细则)的通知》(京财经二〔2009〕82号),自 2009年3月25日起,执行新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、清算办法,现将有关事项告之如下:

一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

在市建委申办施工许可手续的本市新建、扩建、改建的建设工程,按照规划审批确定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,由建设单位在工程申办施工许可手续前,凭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》办理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手续。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 

二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清算

1、清算申请时间及地点

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缴纳单位,在主体结构竣工,墙体砌筑完毕但未抹灰前向区建委建材办提出清算申请。

2、清算申请材料

1)缴款原始票据:《北京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》(第四联原件及复印件);(2007年6月30日前缴款的按照原规定提供《一般缴款书》复印件和《北京市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缴费申报表》第二联原件);(一式两份)

2)建筑设计说明书(施工图“设计总说明”原件或复印件);

3)招投标预算书(复印件);

4)购买新型墙体材料凭证(原件和复印件);

5《北京市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情况与节能建筑情况核验表》书面一式二份(可从北京建设网http://www.bjjs.gov.cn或大兴区住建委网下载),要求表格填报完整,并加盖公章。

三、注意事项:

1请在《北京市新型墙体材料使用及节能建筑情况核验表》中写明联系人及电话。

2为保证返退资金准确拨付到您公司的帐号,特别请您核实您单位的银行帐号是否变更。如发生变更,须另提供您公司出具的《帐号变更证明》,并加盖单位公章和财务章。

3、建设工程使用的新型墙体材料需符合《北京市实施财政部、国家发展改革委〈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〉细则》中附1《北京市新型墙体材料目录》。

4、对于在工程中使用了国家和北京市限制和禁止使用墙体材料产品的,不予办理清算手续。

5、对于墙体已抹灰,造成现场核实困难的,按照所提供的资料,清算额最多不超过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预缴额的50%。

6、《关于印发(北京市实施财政部、国家发展改革委<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>细则)的通知》(京财经二〔2009〕82号),可北京建设网http://www.bjjs.gov.cn下载、查看。

7、2009年3月25日之前交费的建设工程,清算按老办法执行,但自2008年1月1日起,北京市第五批限制、禁止产品不能作为北京市新型墙体材料。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大兴区住建委建材办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〇一一年五月十二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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